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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录入日期:2018年12月29日     已访问: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活动,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招标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家具、教材图书资料;各类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

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基建、修缮工程、货物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程类服务;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审计委托等委托服务;房屋出租等租赁服务;印刷、出版、维修等定点服务单位确定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四条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和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按《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从其规定。

按《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须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六条学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学校各类招标工作。

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招标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依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接受达到向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申请立项要求的招标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相关资料;

(三)发布自行招标项目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指导编制自行招标项目文件;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组织实施开标、评标、定标等自行招标活动;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五)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管理单位做好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工作。

(六)做好委托招标项目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招标限额

第八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由学校招标办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九条 依据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招标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按照河南省、信阳市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对学校需要招标的重大项目,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的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学校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金额较小或项目特殊的一般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由学校招标办实施的招标。

第十条 由学校招标办自行组织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 凡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其招标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通常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选取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公告征集或发出邀请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一般项目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建设工程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货物和服务采购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组织采购。

(四)信阳市财政局审批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中标单位,在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一定时期内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持续供货时间不超过12个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五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凡纳入招标管理的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校内立项、落实项目经费、组织专家论证、校有关领导审签后,向招标办申报。

第十七条 招标办根据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启动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程序:

(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二)招标办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对其实地考察;

(四)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招标答疑和勘踏现场;

(五)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开标、评标;

(六)招标办整理归档招标资料。

第十九条自行招标程序:

(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二)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办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四)招标办接受投标报名,根据资质审查情况组织发标;

(五)必要时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招标答疑和勘踏现场;

(七)学校纪委在学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八)招标办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九)公示评标结果;

(十)公示无异议,招标办确认评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拟定合同文本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二)招标办整理归档招标资料。

第二十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和报价方式等;

(三)招标方式、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四)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九)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自行公开招标项目发标前必须至少公告5个工作日征集投标人,特殊情况经主管招标办的校领导批准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学校自行招标可采用有标底、无标底、工程量清单计价或限额招标的方法 。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应当拒收。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自行招标项目开标会议由招标办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在校纪委监督下进行。开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人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三)宣布监标、唱标及记录人员名单和会议纪律;

(四)由投标人代表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核查结果;

(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唱标;

(六)投标人离场,评委开始评标;

(七)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评标纪律;

(八)评委对投标人资质证件进行审验;

(九)评委就有关情况对投标人进行询问;

(十)评委认真评审,推荐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自行招标的评委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评委由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一般情况下,评委专家由纪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在开标会议召开前三小时通知本人。

(三)招标金额较小的项目或特殊情况下难以确定评委专家的,由纪委或招标办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评委。

第二十七条评委应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和评标标准、方法及应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评标程序:

(一)初评。评委会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二)澄清。评委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书面澄清或说明,并由其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详评。评委会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评委填写评标结果,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出中标单位或依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属于材料、家具等采购招标的,由使用单位封存样品;

(六)招标办记录开标、评标过程并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实地考察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项目,可通过到生产企业、用户单位、有关技术部门了解情况或咨询行业专家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企业实力、产品质量、工作业绩及产品信誉等。

第二十九条考察工作完成后,考察组应写出考察报告。结合评审结果进行评议,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可以宣布暂缓评标或废标,在情况核实后经请示主管领导或校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招标:

(一)到会投标人或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人不够3家;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四)投标单位有串标、围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办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经审核后的评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招标办经批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凡招标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招标项目管理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审签程序,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下,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管理单位的主管校领导和招标办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并报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采购项目实施招标后,应按中标金额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经费的,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纪委、财务处会审后,5万元以内报项目主管校领导批准,5万元以上需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在落实追加经费后,再报招标办备案。但所有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二)评委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三)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四十一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委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擅自实施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四)招标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顺序确定中标者或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

(八)招标过程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招标工作人员、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参与人员及评委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

对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招标办、纪委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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